行政答辩状范文(一):
行政上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被上诉人):X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X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群众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透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群众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群众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状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群众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 ……此处隐藏5406个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状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能够提起
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明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下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1997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